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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凯ღ◈✿◈,燃气管路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尊龙凯时ღ◈✿◈,新材料尊龙凯时ღ◈✿◈,消防设备ღ◈✿◈。为了保障公民ღ◈✿◈、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宁波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宁波证监局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ღ◈✿◈。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辖区经营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ღ◈✿◈、基金管理公司ღ◈✿◈、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的名称ღ◈✿◈、地址和联系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ღ◈✿◈。法律ღ◈✿◈、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ღ◈✿◈。
依据《条例》规定,所有属于宁波证监局主动公开的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可以从宁波证监局网站查阅(ღ◈✿◈。
证券期货监管信息目录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并公布,信息查询者或申请人可参考《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的相关说明,本指南不再重复说明ღ◈✿◈。
除宁波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ღ◈✿◈、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宁波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ntd-048ღ◈✿◈。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政府信息与业务咨询ღ◈✿◈、信访ღ◈✿◈、投诉ღ◈✿◈、举报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条例》的有关条款界定ღ◈✿◈。除此之外,业务咨询ღ◈✿◈、信访ღ◈✿◈、投诉ღ◈✿◈、举报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宁波证监局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ღ◈✿◈、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ღ◈✿◈。
宁波证监局申请公开监管信息受理机构为宁波证监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45-11:30,14:00-17:00(节假日ntd-048ღ◈✿◈、公休日除外)ღ◈✿◈。
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37号天润商座A座10楼,宁波证监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15040ღ◈✿◈。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下载或者向中国证监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ღ◈✿◈。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ღ◈✿◈。申请人可以到宁波证监局信息公开受理接待场所填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有关监管信息ღ◈✿◈。
2.信函申请ღ◈✿◈。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ღ◈✿◈。申请人在网上下载ntd-048ღ◈✿◈、现场领取或自行复制《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宁波证监局办公室,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ღ◈✿◈。
3.网络申请ღ◈✿◈。申请人可进入中国证监会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平台界面(进行注册之后,在申请页面“受理部门”一栏下拉菜单选择宁波证监局提出申请,并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办理进度ღ◈✿◈。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宁波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ღ◈✿◈。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信访ღ◈✿◈、举报等其他渠道提出申请的,办理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ღ◈✿◈。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ღ◈✿◈、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ღ◈✿◈。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ღ◈✿◈。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宁波证监局的办理时间ღ◈✿◈。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ღ◈✿◈。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ღ◈✿◈。
宁波证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ღ◈✿◈。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ღ◈✿◈、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宁波证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ღ◈✿◈。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ღ◈✿◈。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ღ◈✿◈。
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宁波证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投诉ღ◈✿◈、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建设法治政府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ღ◈✿◈、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ღ◈✿◈,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ღ◈✿◈,以一定形式记录ღ◈✿◈、保存的信息ღ◈✿◈。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负责推进ღ◈✿◈、指导ღ◈✿◈、协调ღ◈✿◈、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ღ◈✿◈,负责推进ღ◈✿◈、指导ღ◈✿◈、协调ღ◈✿◈、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ღ◈✿◈。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ღ◈✿◈,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ღ◈✿◈、不公开为例外ღ◈✿◈,遵循公正ღ◈✿◈、公平ღ◈✿◈、合法ღ◈✿◈、便民的原则ღ◈✿◈。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ღ◈✿◈、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ღ◈✿◈,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ღ◈✿◈、标准化ღ◈✿◈、信息化管理ღ◈✿◈,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ntd-048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ღ◈✿◈。
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ღ◈✿◈,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ღ◈✿◈。行政机关从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ღ◈✿◈,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ღ◈✿◈;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ღ◈✿◈,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ღ◈✿◈。法律ღ◈✿◈、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ღ◈✿◈、内设机构依照法律ღ◈✿◈、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ღ◈✿◈,可以由该派出机构ღ◈✿◈、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ღ◈✿◈。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ღ◈✿◈。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ღ◈✿◈,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ღ◈✿◈、确认ღ◈✿◈,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ღ◈✿◈。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ღ◈✿◈、编排体系ღ◈✿◈、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ღ◈✿◈、办公地址ღ◈✿◈、办公时间ღ◈✿◈、联系电话ღ◈✿◈、传真号码ღ◈✿◈、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ღ◈✿◈,法律ღ◈✿◈、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ღ◈✿◈,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ღ◈✿◈、公共安全ღ◈✿◈、经济安全ღ◈✿◈、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ღ◈✿◈,不予公开ღ◈✿◈。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ღ◈✿◈、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ღ◈✿◈,行政机关不得公开ღ◈✿◈。但是ღ◈✿◈,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ღ◈✿◈,予以公开ღ◈✿◈。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ღ◈✿◈,包括人事管理ღ◈✿◈、后勤管理ღ◈✿◈、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ღ◈✿◈,可以不予公开ღ◈✿◈。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ღ◈✿◈、过程稿ღ◈✿◈、磋商信函ღ◈✿◈、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ღ◈✿◈,可以不予公开ღ◈✿◈。法律ღ◈✿◈、法规ღ◈✿◈、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ღ◈✿◈,从其规定ღ◈✿◈。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ღ◈✿◈。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ღ◈✿◈,应当依照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ღ◈✿◈。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ღ◈✿◈,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ღ◈✿◈,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ღ◈✿◈。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ღ◈✿◈、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ღ◈✿◈,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ღ◈✿◈。
(六)实施行政处罚ღ◈✿◈、行政强制的依据ღ◈✿◈、条件ღ◈✿◈、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ღ◈✿◈;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ღ◈✿◈,设区的市级ღ◈✿◈、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ღ◈✿◈,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ღ◈✿◈、公共服务ღ◈✿◈、公益事业ღ◈✿◈、土地征收ღ◈✿◈、房屋征收ღ◈✿◈、治安管理ღ◈✿◈、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ღ◈✿◈;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ღ◈✿◈,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ღ◈✿◈、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ღ◈✿◈、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ღ◈✿◈、土地征收ღ◈✿◈、房屋征收ღ◈✿◈、筹资筹劳ღ◈✿◈、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ღ◈✿◈。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ღ◈✿◈,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ღ◈✿◈,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ღ◈✿◈,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ღ◈✿◈。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ღ◈✿◈,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ღ◈✿◈、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ღ◈✿◈、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ღ◈✿◈、广播ღ◈✿◈、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ღ◈✿◈。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ღ◈✿◈,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ღ◈✿◈。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ღ◈✿◈、查阅ღ◈✿◈、下载等功能ღ◈✿◈。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ღ◈✿◈、公共图书馆ღ◈✿◈、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ღ◈✿◈,并配备相应的设施ღ◈✿◈、设备ღ◈✿◈,为公民ღ◈✿◈、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ღ◈✿◈。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ntd-048ღ◈✿◈、资料索取点ღ◈✿◈、信息公告栏ღ◈✿◈、电子信息屏等场所ღ◈✿◈、设施ღ◈✿◈,公开政府信息ღ◈✿◈。
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ღ◈✿◈,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ღ◈✿◈。法律ღ◈✿◈、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ღ◈✿◈,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ღ◈✿◈、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ღ◈✿◈、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ღ◈✿◈。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ღ◈✿◈,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ღ◈✿◈。
第二十九条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ღ◈✿◈,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ღ◈✿◈,并采用包括信件ღ◈✿◈、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ღ◈✿◈;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ღ◈✿◈,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ღ◈✿◈,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ღ◈✿◈。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ღ◈✿◈,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ღ◈✿◈,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ღ◈✿◈,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ღ◈✿◈。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ღ◈✿◈。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ღ◈✿◈,视为放弃申请ღ◈✿◈,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ღ◈✿◈。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ღ◈✿◈,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ღ◈✿◈;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ღ◈✿◈,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ღ◈✿◈;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ღ◈✿◈,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ღ◈✿◈。
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ღ◈✿◈,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ღ◈✿◈。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ღ◈✿◈。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ღ◈✿◈,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ღ◈✿◈。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ღ◈✿◈,行政机关不予公开ღ◈✿◈。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ღ◈✿◈,可以决定予以公开ღ◈✿◈,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ღ◈✿◈。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ღ◈✿◈,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ღ◈✿◈;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ღ◈✿◈,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ღ◈✿◈。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ღ◈✿◈,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ღ◈✿◈,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ღ◈✿◈,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ntd-048ღ◈✿◈。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ღ◈✿◈、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ღ◈✿◈,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ღ◈✿◈。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ღ◈✿◈,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ღ◈✿◈;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ღ◈✿◈,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ღ◈✿◈,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ღ◈✿◈。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ღ◈✿◈,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ღ◈✿◈,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ღ◈✿◈、途径和时间ღ◈✿◈;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ღ◈✿◈;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ღ◈✿◈,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ღ◈✿◈、联系方式ღ◈✿◈;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ღ◈✿◈、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ღ◈✿◈,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ღ◈✿◈;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ღ◈✿◈、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ღ◈✿◈,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ღ◈✿◈,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ღ◈✿◈,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ღ◈✿◈,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ღ◈✿◈。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ღ◈✿◈,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ღ◈✿◈。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ღ◈✿◈,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ღ◈✿◈、分析的ღ◈✿◈,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ღ◈✿◈。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ღ◈✿◈、投诉ღ◈✿◈、举报等活动ღ◈✿◈,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ღ◈✿◈。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ღ◈✿◈、报刊ღ◈✿◈、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ღ◈✿◈,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ღ◈✿◈。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ღ◈✿◈,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ღ◈✿◈,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ღ◈✿◈,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ღ◈✿◈,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ღ◈✿◈,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ღ◈✿◈、抄录相关政府信息ღ◈✿◈。
第四十一条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ღ◈✿◈,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ღ◈✿◈。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ღ◈✿◈,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ღ◈✿◈;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ღ◈✿◈,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ღ◈✿◈。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ღ◈✿◈,不收取费用ღ◈✿◈。但是ღ◈✿◈,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ღ◈✿◈、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ღ◈✿◈,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ღ◈✿◈。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ღ◈✿◈、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ღ◈✿◈。
第四十三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ღ◈✿◈,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ღ◈✿◈。
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ღ◈✿◈,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ღ◈✿◈。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ღ◈✿◈,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ღ◈✿◈、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ღ◈✿◈,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ღ◈✿◈。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ღ◈✿◈,应当及时主动公开ღ◈✿◈。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ღ◈✿◈、审核ღ◈✿◈、办理ღ◈✿◈、答复ღ◈✿◈、归档的工作制度ღ◈✿◈,加强工作规范ღ◈✿◈。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ღ◈✿◈、评议ღ◈✿◈。
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ღ◈✿◈,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ღ◈✿◈,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ღ◈✿◈;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ღ◈✿◈,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ღ◈✿◈。
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ღ◈✿◈,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ღ◈✿◈,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ღ◈✿◈。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ღ◈✿◈。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ღ◈✿◈,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ღ◈✿◈、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ღ◈✿◈;
第五十一条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ღ◈✿◈,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ღ◈✿◈、举报ღ◈✿◈,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ღ◈✿◈。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ღ◈✿◈,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ღ◈✿◈、机制的ღ◈✿◈,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ღ◈✿◈;情节严重的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ღ◈✿◈;情节严重的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五条教育ღ◈✿◈、卫生健康ღ◈✿◈、供水尊凯科技有限公司ღ◈✿◈、供电ღ◈✿◈、供气ღ◈✿◈、供热ღ◈✿◈、环境保护ღ◈✿◈、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ntd-048ღ◈✿◈,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ღ◈✿◈、获取的信息ღ◈✿◈,依照相关法律ღ◈✿◈、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ღ◈✿◈。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ღ◈✿◈。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ღ◈✿◈、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ღ◈✿◈、获取的信息ღ◈✿◈,公民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ღ◈✿◈,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ღ◈✿◈。
当事人ღ◈✿◈:卢先锋ღ◈✿◈,男ღ◈✿◈,1970年7月出生ღ◈✿◈,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总经理ღ◈✿◈、董事ღ◈✿◈,住址ღ◈✿◈:境外(澳大利亚)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ღ◈✿◈、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ღ◈✿◈,我局对卢先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ღ◈✿◈,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ღ◈✿◈、理由ღ◈✿◈、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ღ◈✿◈、申辩意见ღ◈✿◈,也未要求听证ღ◈✿◈。本案现已调查ღ◈✿◈、办理终结ღ◈✿◈。
2017年9月10日ღ◈✿◈,卢先锋的关联方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投资)与太原银嘉新兴产业孵化器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嘉基金)签订《借款协议》ღ◈✿◈,开心投资分2笔获取借款共计2.5亿元ღ◈✿◈。先锋新材为上述2.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ღ◈✿◈,担保金额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3.04%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ღ◈✿◈、第二款第十二项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十七项ღ◈✿◈、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ღ◈✿◈、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ღ◈✿◈,先锋新材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ღ◈✿◈。开心投资自2019年4月开始偿还借款ღ◈✿◈,至2022年9月6日偿还完毕全部本息ღ◈✿◈。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事前未按规定提交先锋新材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ღ◈✿◈,事后隐瞒先锋新材为开心投资向银嘉基金借款提供担保事项ღ◈✿◈,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ღ◈✿◈。
我局认为ღ◈✿◈,卢先锋的上述行为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ntd-048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ღ◈✿◈,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ღ◈✿◈、性质ღ◈✿◈、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ღ◈✿◈,我局决定ღ◈✿◈: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ღ◈✿◈,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ღ◈✿◈。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ღ◈✿◈。同时ღ◈✿◈,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ღ◈✿◈。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ღ◈✿◈,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ღ◈✿◈,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ღ◈✿◈。复议和诉讼期间ღ◈✿◈,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ღ◈✿◈。